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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玉米提?尤**诉被告新疆有**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的原告玉**诉被告新疆有**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原告玉**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本院认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玉**负担,退还原告玉**5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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