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的原告玉**诉被告新疆有**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原告玉**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本院认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玉**负担,退还原告玉**5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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