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10月26日受理了原告张**诉被告伊犁永同建筑工程**公司、秦*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张**于2015年11月19日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提出的撤诉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132元,减半收取1566元,由原告张**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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