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的原告安徽省**装有限公司诉被告新疆海**有限公司、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294.24元),减半收取25元,退还原告269.24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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