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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二**有限公司与陈**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新疆二十六度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陈**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上诉人新疆二十六度置业投资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审法院认为

本案按撤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326.31元,由上诉人新疆二十六度置业投资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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