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新疆二十六度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陈**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上诉人新疆二十六度置业投资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审法院认为
本案按撤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326.31元,由上诉人新疆二十六度置业投资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
安徽省**装有限公司与新疆海**有限公司、孙**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李**与李**劳务(雇佣)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天津市东**有限公司与马**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玉米提?尤**诉被告新疆有**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新疆建工**责任公司与新疆**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王**、新疆茂**限公司与新疆**限公司、侯**、王**、巴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杨*与朱**、马**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沙雅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沙雅得利雅化纤有限责任公司、许**、新疆汇**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王*与乌鲁木齐**有限公司物件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新疆喀什**有限公司与麦盖提**责任公司、谢**、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