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的原告新疆建工**责任公司与被告新疆**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新疆**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新疆建工**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新疆**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300元,邮寄费20元(原告已预交),案件受理费现减半收取1650元,退还原告1650元。本院收取的案件受理费、邮寄送达费现由原告自行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