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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建工**责任公司与被告新疆**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的原告新疆建工**责任公司与被告新疆**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新疆**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新疆建工**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新疆**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800元(原告已预交),案件受理费现减半收取2900元,退还原告2900元。本院收取的案件受理费现由原告自行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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