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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俊山与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康*山诉被告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4日受理后,由审判员切曼古力·买买提独任审判,分别于2016年4月13日、2016年4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徐**、被告孙**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康*山诉称,2015年11月5日,张**(借款人,现已死亡)向原告康*山借款35400元,并出具借条。2015年12月,张**因病死亡。被告孙**为张**配偶,对上述借款有共同还款责任。然而,虽经多次催促,被告屡以各种理由推诿,拒不偿还上述借款,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特诉至贵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35400元;依法判令本案诉讼费、送达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孙**辩称,这笔钱没有作为家庭开支用,被告也没有见到过该笔借款,张**的车是他本人的,在他去世以后车已经过户给他前妻的弟弟了,被告对车过户并不知情。张**去世以后被告没有继承其任何财产,也没有偿还能力,该借款不应当由被告偿还,张**的遗产也不是被告处理的,具体有多少财产被告也不清楚,因此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的丈夫张**于2015年11月5日向原告借款35400元,并出具了一份借条约定一年后归还。另查明该笔借款是在张**与被告婚姻存续期间借的,张**于2015年12月12日因原发性肝癌去世。原告于2015年11月5日分两次从中国农**梨大道支行提取37049.76元。

以上事实有借条一份、银行取款凭证、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死亡证明及原、被告当庭陈述为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原告向法庭出示的借条内容来看,原告与被告丈夫约定了还款日期,即一年后还款,该借条是2015年11月5日出具的,按照双方的约定还款时间还未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原告借给被告丈夫的该笔款并未到还款时间,原告现在主张要求还款违反该借条中双方的约定,也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因此本院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不成立,应当驳回。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342.50元由原告康**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及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巴音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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