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案由:承揽合同纠纷
本院查明
本院在审理原告乌鲁木齐**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杭州**限公司、乌鲁木**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时,原告乌鲁木齐**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乌鲁木**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157.12元(原告乌鲁木**有限责任公司已预交),因原告乌鲁木**有限责任公司庭前申请变更诉讼请求,现退还原告乌鲁木**有限责任公司14107.12元,剩余50元减半收取,退还原告乌鲁木**有限责任公司25元,余款25元由原告乌鲁木**有限责任公司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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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