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巴里坤县**责任公司与被告梁**、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巴里坤县**责任公司于2016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巴里坤县**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巴里坤县**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500元,减半收取1750元(原告巴里**限责任公司已缴纳),由原告巴里**限责任公司自愿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九日
上诉人新疆**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牛兴元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中华联**有限公司富蕴县支公司与回效岐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吾**与中国邮**有限公司鄯善县支行、原审被告侯*借款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新疆恒**程有限公司与新疆**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闫*与被告新市区太兴路**服务部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孔**与廖**抚养费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乌鲁木齐**有限责任公司诉杭州**限公司、乌鲁木**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乌鲁木齐**有限责任公司诉杭州**限公司、乌鲁木**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库尔勒**责任公司与张为润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罗**与新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