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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与汤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信用社、肖**、汤阴县**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审理经过

上诉人袁*与被上诉人汤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信用社(以下简称韩**用社)、原审被告肖**、汤阴县**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金**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韩**用社于2006年3月31日向安阳**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提出诉讼。原审法院于2006年12月31日作出(2006)安**初字第26号民事判决,韩**用社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7年9月29日作出(2007)豫**二终字第152号民事裁定,将本案发回原审法院重审。原审法院于2009年5月20日作出(2006)安**初字第26号民事判决。袁*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袁*的委托代理人张**、王**,韩**用社的委托代理人华锦星、刘**到庭参加了诉讼。金**司与肖**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在本院审理期间,袁*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撤回上诉,并以生活困难为由,申请免交二审诉讼费。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袁*撤回上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袁*因生活困难申请免交诉讼费,本院亦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袁*撤回上诉,各方当事人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17150元依法应减半收取8575元,本院免于收取。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一○年九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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