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邢**、上诉人**程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殷都区人民法院(2011)殷*初字第8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殷都区人民法院(2011)殷*初字第83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殷都区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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