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与被告内黄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苏**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苏**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苏**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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