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内黄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田*信用社与张**、赵**、赵**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内黄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田*信用社(以下简称田*信用社)因与被上诉人张**、赵**、赵**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审原告田*信用社于2013年11月21日向河南**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原审被告张**、赵**、赵**返还现金5万元及利息(暂定12000元,具体数额计算至还清本息日止)。原审法院经审理于2014年8月20日作出(2013)内民二金初字第16号民事判决,田*信用社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2013)内民二金初字第1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