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乔*雅诉被告郑州**族区人民政府行政征收决定一案中,原告乔*雅向本院主动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乔**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回起诉的申请不损害国家、社会的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乔**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乔淑雅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四日
原告詹**诉被告郑州**族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违法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马**被告郑州**族区人民政府行政征收决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李**、周**诉被告郑州**族区人民政府、第三人河南**限公司行政行为违法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汪**诉被告郑州**族区人民政府、第三人河南**限公司行政行为违法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张**、底亚兰诉被告郑州**族区人民政府、第三人河南**限公司行政行为违法一审行政裁定书
孟贺省与郑州**族区人民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杨**与郑州**族区人民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商丘**有限公司与王**执行其他一案执行裁定书
申请复议人商丘市**有限公司、刘**不服裁定一案执行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