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孟*省诉被告郑州**族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一案中,原告孟*省向本院申请撤回对郑州**族区人民政府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孟贺省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其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孟贺省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孟**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杨**与郑州**族区人民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商丘**有限公司与王**执行其他一案执行裁定书
申请复议人商丘市**有限公司、刘**不服裁定一案执行裁定书
商丘**有限公司与杨**执行其他一案执行裁定书
原告金*龙诉被告郑州**族区人民政府、第三人郑州商都文化投资建设有限公司行政行为违法一审行政裁定书
代**与郑州**族区人民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董**与梁**、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与安阳市**有限公司、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郑**等诉尚**等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