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安阳市**有限公司、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377元,减半收取6689元,由原告张**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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