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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诉王**、王**物权保护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诉被告王**、被告王**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二被告系原告儿子、儿媳。2014年2月12日,二被告未经我同意,擅自将原告位于内黄县城党校路西南庄小吃街的房屋拆除。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赔偿损失10000元,并由被告承担诉讼费。庭审中,原告变更诉讼,要求被告方拆除在上述宅基上的所建房屋。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该房屋系家庭共同所有,宅基地使用证登记在原告名下,只因原告系家庭户主,是为整个家庭颁发的土地证,故被告的行为不构成侵权,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王**生于1979年9月1日,内黄县人民政府1986年1月7日颁发登记户主为原告王**编号为000xxx的宅基地使用证,该证系政府为原告整个家庭所发,而非原告一人,且原被告又未分家,因被告方在上述宅基地上建房造成的纠纷,属家庭内部矛盾,不构成侵权。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王**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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