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复议人商丘**有限公司、刘**不服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2015)商梁法执异字第20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5日举行听证会,申请复议人商丘**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徐*、申请复议人刘**的委托代理人班义梅、申请执行人王**及委托代理人李**到庭参加听证,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2015)商梁法执异字第20号执行裁定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和《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撤销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2015)商梁法执异字第20号执行裁定;
二、发回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重新审查。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