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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与郑州**族区人民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代**诉被告郑州**族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一案中,原告代**向本院申请撤回对郑州**族区人民政府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代**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其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代**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代**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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