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代**诉被告郑州**族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一案中,原告代**向本院申请撤回对郑州**族区人民政府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代**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其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代**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代**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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