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诉被告太平**阳中心支公司、太平财**内黄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原告陈**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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