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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朱**、朱**诉被告郑州**族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违法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朱**、朱**诉被告郑州**族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违法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自愿达成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原告朱**、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朱**、朱**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行为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朱**、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朱**、朱**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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