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朱**、朱**诉被告郑州**族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违法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自愿达成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原告朱**、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朱**、朱**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行为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朱**、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朱**、朱**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一日
原告詹**诉被告郑州**族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违法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马**被告郑州**族区人民政府行政征收决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乔*雅诉被告郑州**族区人民政府行政征收决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李**、周**诉被告郑州**族区人民政府、第三人河南**限公司行政行为违法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汪**诉被告郑州**族区人民政府、第三人河南**限公司行政行为违法一审行政裁定书
孟贺省与郑州**族区人民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杨**与郑州**族区人民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商丘**有限公司与王**执行其他一案执行裁定书
申请复议人商丘市**有限公司、刘**不服裁定一案执行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