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包秀花、张**诉被告郑州**族区人民政府管政征补(2014)20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一案中,原告包秀花、张**称根据目前情况,申请撤回对郑州**族区人民政府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包秀花、张**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其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包秀花、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包**、张**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日
原告王*成诉被告郑州**族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违法一审行政裁定书
包秀花、张**与郑州**族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朱**、朱**诉被告郑州**族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违法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詹**诉被告郑州**族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违法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马**被告郑州**族区人民政府行政征收决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孟贺省与郑州**族区人民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杨**与郑州**族区人民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商丘**有限公司与王**执行其他一案执行裁定书
申请复议人商丘市**有限公司、刘**不服裁定一案执行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