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包秀花、张**与郑州**族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包秀花、张**诉被告郑州**族区人民政府管政征补(2014)20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一案中,原告包秀花、张**称根据目前情况,申请撤回对郑州**族区人民政府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包秀花、张**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其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包秀花、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包**、张**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