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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兴**限公司与义马市金**有限公司、东方希**业有限公司等技术转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河南兴**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公司)、义马市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公司)与被上诉人东方希望(三门**限公司(以下简称希望铝业)、上海重**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工投资公司)技术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河**公司于2013年5月21日向河南省**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金**公司支付河**公司技术秘密使用费及实施技术工程款2880060元。希望铝业、重工投资公司对以上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诉讼费用由金**公司、希望铝业、重工投资公司承担。原审法院于2013年11月8日作出(2013)三民一初字第8号民事判决。金**公司、河**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月2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河**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孟**以及委托代理人钟鸣、冯**,金**公司、希望铝业、重工投资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齐会涛,金**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的技术转让合同的主体不明、是否履行及如何履行的基本事实不清,违约责任也未予查清,无法就合同已履行部分确定原告诉求是否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南省**人民法院(2013)三民一初字第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人民法院重审。

河南兴**限公司预交的上诉费29840.50元,义马市金**有限公司预交的上诉费29840.50元均予以退还。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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