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李**诉被告濮阳市**有限公司、濮阳清**有限公司、王**、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李**于2015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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