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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显署不服濮阳市公安局中原分局强制戒毒决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雷显署不服被告濮阳市公安局中原分局作出的中原公(交)强戒决字(2015)0024号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其与被告濮阳市公安局中原分局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涉及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成立。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雷显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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