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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殷**诉被告濮阳市**有限公司、濮阳清**有限公司、王**、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殷**诉被告濮阳市**有限公司、濮阳清**有限公司、王**、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殷**于2015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殷**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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