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濮阳市**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黄**、李**申请执行濮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桥置业公司)、王**、濮阳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桥物业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业公司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请求情况

异议**业公司称,1、金**公司并未收到濮阳**民法院(2015)濮中法民二初字第0000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依据并未生效。2、濮阳**民法院查封的金**公司房屋已经被其他法院依法查封,不应重复查封。3、本案借款人是金**公司和王**,濮阳**民法院已经裁定查封了金**公司的财产,且金**公司还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濮阳**民法院查封的金**公司的财产及金**公司未被查封的其他财产,已经足够偿还申请执行人的债权,不应再超额查封金**公司的财产。请求解除对金**公司房屋的查封措施,停止执行金**公司。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查查明,(2015)濮中法民二初字第0000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的主要内容为:1、金**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黄**、李**借款本金500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4年6月4日起,按中**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2、黄**、李**对金**公司的抵押房产在5000000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3、王**、金**公司对抵押房产受偿后不能清偿部分的借款及利息承担连带责任;4、驳回黄**、李**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8900元,保全费5000元,由金**公司负担。该民事判决书已于2015年8月10送达了包括金**公司在内的各方当事人,并已发生法律效力。

另查明,本院于2015年1月7日作出(2015)濮中法民保字第1—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抵押房产。本院又于2015年10月16日作出(2015)濮中法执字第00095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金**公司坐落于濮阳市市辖区064-04-001-005房屋所有权证号为2006-05923房屋所有权,该执行裁定书送达手续显示为轮候查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金**公司关于其未收到民事判决书的申请理由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本院对金**公司财产的查封系轮候查封,符合《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金**公司关于其房屋已经被其他法院依法查封,不应重复查封的意见不能成立。生效的民事判决书已经判决王**、金**公司对抵押房产受偿后不能清偿部分的借款及利息承担连带责任,在本院尚未确定抵押房产能否清偿借款本息之前,对金**公司的财产进行查封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濮阳市**有限公司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于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河南**民法院申请复议。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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