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刘*庆诉被告阳光财产保险**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原告对其诉权的处分,且该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141元,由原告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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