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诉被告濮**有限公司、盛安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023元及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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