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胡**与河南一**限公司劳务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胡*猛诉被告河南一**限公司劳务报酬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93元,减半收取297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二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