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郑**煤业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赵**劳动争议纠纷一案,郑州磴槽**有限公司不服登封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登民一初字第712号、7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郑**煤业有限公司以另案已经作出生效判决为由,于2014年1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郑**煤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郑州磴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20元,减半收取10元,由上诉人郑**煤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