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东阳民间借贷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申*阳诉被告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段**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申*阳的委托代理人史**、被告刘**的委托代理人张**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自2015年4月份起,被告以急需现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共计20000元整,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欠条载明:刘**欠申东阳20000元整,于2015年12月30日之前准时归还。”后被告并未按期还借款,原告经催要无果,请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人民币20000元,并按中**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自2015年12月31日起至还款完毕之日的逾期付款利息;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被告没有直接给原告写20000元欠条,也没有使用原告的20000元现金,原告的20000元欠条是其妹妹申**、原告的父亲申*合伙欺骗被告所写,不是被告的真实意思,

是无效欠条,被告没有义务清偿原告20000元欠款,原告系虚假诉讼,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请求,将本案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中止诉讼程序。

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2015年9月6日欠条一份,证明被告欠原告2万元,约定于2015年12月30日之前归还。

被告对原告证据的质证意见:欠条是原告本人书写,但该2万元不显示是什么欠款、欠条在哪儿写的,这张欠条的日期和另外两个案件日期是同一天有隐情,欠条没有显示具体用途,被告没有借原告的2万元现金,也没转帐收到原告的2万元。

被告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综合原告举证、被告质证,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具有客观性、真实性,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6日,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条一张,欠条载明:刘**欠申东阳20000元整,于2015年12月30日之前准时归还,刘**,2015.9.6.”。到期被告未按时还款,发生纠纷,原告诉于**。

另查明:2015年12月31日中**银行同期贷款年利率为4.35%。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提供的证据能证明被告欠原告20000元,被告对该20000元有异议,但并未提供证据证明,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2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于2015年9月6日向原告出具的欠条中承诺2015年12月30日前准时还款,双方均应按合同履行,但被告至今未还款,其行为已构成违约,被告应从2015年12月31日起按中**银行同期贷款年利率4.35%支付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刘**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申东阳人民币20000及利息(利息从2015年12月31日起按中**银行同期贷款年利率4.35%支付至判定的还款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五份,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七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