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靳**与被告中国人**长沙市份公司保险纠纷一案中,原告靳**于2016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靳**撤诉。
诉讼费1808元,减半收取904元,由原告靳**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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