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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冯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冯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史**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刘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被告二人于2015年5月14日办理结婚登记,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并未建立起夫妻感情。2015年5月被告离家出走,至今未归且联系不上。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一、原、被告离婚;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未到庭,亦未提交答辩状。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一)、被告刘某某居住地村委会证明一份,证明被告于2015年5月离家出走不在家的事实;(二)结婚证一本,证明原、被告系合法夫妻的事实。

被告未质证,亦未向法庭提交证据。

对原告提交的两组证据,因来源合法,且与本案存在关联性,故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二人于2015年5月14日登记结婚。2015年5月被告离家出走,至今未归且联系不上。原告以夫妻没有感情为由诉至本院,提出本案诉求。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因家务琐事发生矛盾后不能妥善解决,二人缺乏继续维持婚姻关系的条件,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冯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

本案受理费300元,由被告刘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二十份,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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