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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审理经过

上诉人**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1)二**二初字第5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陈**,被上诉人王**的委托代理人万**、陈*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1)二**二初字第57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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