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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河**震局地震工程勘察研究院诉被告河南**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河**震局地震工程勘察研究院诉被告河南**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8日依法受理,2016年4月27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河南**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法应准许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河**震局地震工程勘察研究院撤回对被告河**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175元,减半收取588元,由原告**震局地震工程勘察研究院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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