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绘诉被告新乡市**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李*绘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新乡市**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李**撤回对新乡市**务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李*绘撤回对新乡市**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李**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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