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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黄某某与被告白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黄某某与被告白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月1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向原告送达了受理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并依法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给原、被告指定举证期限为30日**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及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13年5月23日,被告因故从原告处借款80000元,后偿还60000元,下剩的2000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归还。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原告所述与事实完全不符,被告从未找原告借过任何款项。事实是:2013年,被告为原告装修网吧,在此期间,原告让被告帮忙办理消防证,并交给被告相关费用80000元,之后被告为办证已经花费一部分资金。后来原告提出不再办理消防证,被告退还60000元。因原告拖欠被告装修款,依照双方约定,剩余的20000元(即原告诉请的20000元)已用于冲抵原告欠被告的装修款,双方已不存在任何债权债务纠纷。

根据原告的起诉和被告的答辩,本院归纳本案双方当事人的争议焦点是:被告是否欠原告人民币20000元。

原告为支持其诉请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欠条、转账单各一份,证明被告欠原告20000元。

经庭审质证,被告对原告证据的质证意见:对证据真实性无异议,对其证明目的有异议。该80000元系被告给原告办消防证使用,后来退回60000元,剩余的20000元已经用于冲抵原告欠被告的装修款。原告质*认为:原、被告之间不存在任何装修款纠纷,被告确实欠原告80000元,已偿还60000元,下余20000元至今未归还。如被告所述事实成立,按照常理被告不会给原告出具80000元的欠条。

被告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证据,被告对真实性无异议,内容能够相互印证,能够证明被告欠款的事实,可以作为本案定案证据。

根据原告的陈述及上述有效证据,本院可以确认以下案件事实:

2013年5月23日,被告向原告借款80000元,2013年7月29日被告给原告出具了欠条,并在欠条上写明还款计划:7月31日偿还20000元,之后每五天偿还20000元,同年8月15日结清。后来被告偿还60000元,还剩20000元至今未归还。

综上所述,本院认为,被告欠原告80000元,有被告出具的欠条为证,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被告已经偿还60000元,下剩的20000元应予返还,故原告的诉请,应予支持。被告辩称的涉案欠款已经冲抵原告欠被告的装修款,但其未向本院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故其所辩,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白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黄某某欠款20000元。

如果被告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白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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