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诉被告汤阴县公安局行政强制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4月5日受理此案,原告刘*于2016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准许其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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