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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与宋**、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杨**诉被告宋**、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杨**于2016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杨**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诉讼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9元,减半收取90元,由原告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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