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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何**因与被上诉**管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二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何**因与被上诉**管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5)二**一初字第330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何**的委托代理人陈**,被上诉**管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袁*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何**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本案何**与郑州温**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已经原审法院(2015)二**一初字第2886号民事调解书调解达成协议:一、郑州温**限公司于签订本调解协议时一次性支付何**因法定节假日未正常休息而产生的的工资报酬200元;二、其他双方无争议。现何**再次诉讼来院,不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何**的起诉。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何**不服原审判决上诉称:1、请求确认何**与郑州**理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2、郑州**理公司支付自2014年11月至2015年8月双倍工资的未支付部分。3、郑州**理公司支付从2014年10月19日因何**未正常休息而产生的工资报酬。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有限公司答辩称:本案已经处理完毕,请求维持原裁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2015)二**一初字第2886号民事调解书调解达成协议:一、郑州温**限公司于签订本调解协议时一次性支付何**因法定节假日未正常休息而产生的的工资报酬200元;二、其他双方无争议。何**再次诉讼不符合法律规定。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审判程序合法,实体处理适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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