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洛阳爱尚街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原洛阳鸿**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肖**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15)涧民二初字第5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洛阳爱尚街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洛阳爱尚街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并不违背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洛阳爱尚街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上诉人洛阳爱尚街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