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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与洛阳爱尚街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洛阳爱尚街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原洛阳鸿**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卢**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15)涧民二初字第5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洛阳爱尚街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洛阳爱尚街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并不违背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洛阳爱尚街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上诉人洛阳爱尚街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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