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洛阳市**有限公司诉被告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洛阳市**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洛阳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8元,由原告洛**理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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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与洛阳爱尚街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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