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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与被告彭**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原告张某某,被告彭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韩**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张某某诉称:我和被告经人介绍于2009年10月份共同生活,××××年××月_l7日生育长女张**,××××年××月2月生育长子张**,××××年××月××日补办了结婚证。由于二人感情不合,彭某某自2014年1月16日扔下两个小孩不管,不辞而别,至今不和我见面。找人多次调解,双方无和好可能,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2、婚生长子和长女由原告抚养。

原告张某某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

被告辩称

被告彭某某辩称:被答辩人诉称“由于二人感情不合,彭某某自2014年1月16日扔下两个小孩不管不问”不是事实,答辩人坚决不同意被答辩人的离婚请求。首先,答辩人与被答辩人2009年相识后于同年10月份共同生活,婚后生育一子一女,后又于××××年××月××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由此可见,双方是在彼此充分了解之后,慎重考虑下才办理结婚登记。其次,被答辩人诉称“由于二人感情不合,彭某某自2014年1月16日扔下两个小孩不管不问”是不正确的,事实是2014年1月时,答辩人因身体有病,为治疗病情不得已而住院治疗,并非两人因感情不和而分居。答辩人认为与被答辩人之间并不存在感情破裂的情形,同时答辩人认为自己身体有病正是需要被答辩人关怀之时,而被辨人却提出了离婚请求实为不该。因此,为了维护正常稳定的婚姻家庭关系,答辩人不同意被答辩人的离婚请求。

被告彭某某向本院提交被告彭某某住院病历一份。证明2014年被告因身体有病住院治疗,并非因感情不和而分居,出院后为了养病被告一直在娘家居住。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彭某某经人介绍相识后于2009年10月开始同居生活,双方于××××年××月l7日生育长女张**,××××年××月2月生育长子张**,××××年××月××日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原、被告婚后感情尚可,2014年初被告因患精神分裂症住院治疗,出院后一直在其娘家居住养病。2016年1月6月原告诉至本院要求离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离婚的法定条件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张某某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与被告彭某某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且被告彭某某表示不同意离婚,故其与被告彭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被告已共同生活五年,培养和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现被告彭某某患病,更需要原告的关爱和帮助,原告张某某也应尽夫妻间的相互扶助义务,积极为被告治疗,帮助其早日康复。为稳定正常的婚姻家庭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许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彭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1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张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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