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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任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与被告任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被告任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韩**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张*诉称,2010年农历正月份,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

××××年××月××日举行结婚仪式,后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在草率撮合下,于同年9月13日办理了婚姻登记。婚后生育两个女儿,长女任*乙出生于2012年5月11日;次女任*丙出生于2015年5月13日。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经常生气、吵架,被告经常无故殴打原告。现双方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无法再继续共同生活,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长女任*乙由原告抚养,婚生次女任*丙由被告抚养,双方互不承担抚养费;原告的嫁妆归原告所有;依法分割夫妻共同存款5000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任*甲辩称,原被告婚前感情基础牢固,婚后感情深厚。为了家庭和两个孩子,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0年农历正月份,原告张*与被告任*甲经人介绍相识,后确立恋爱关系;同年农历7月18日,双方按农村习俗举行婚礼后开始同居生活;××××年××月××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婚后生育两个女儿,长女任*乙出生于2012年5月11日;次女任*丙出生于2015年5月13日。婚前及婚后感情尚可,在共同生活期间,双方也曾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但没有发生大的家庭纠纷和感情纠葛。2016年2月19日,原告张*以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起诉来院,并提出上述诉讼请求。

上述事实,由当事人的当庭陈述、结婚证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与被告任某甲婚前及婚后感情尚可,在共同生活期间育有两女。后虽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和隔阂,但没有动摇夫妻感情基础。考虑家庭的稳定及孩子的健康成长,只要双方加强沟通和交流,妥善处理家庭关系,仍能继续共同生活;同时,原告张*不能举证证明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原告诉请离婚,本院不予准许。望双方摒弃前嫌、互谅互让,珍惜组建家庭之不易,以实际行动修复夫妻感情裂痕,重归于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许原告张*与被告任某甲离婚。

案件受理费1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张*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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