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与被上诉人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李**不服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2015)辉民初字第40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李**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李**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行为,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李**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上诉人李**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