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与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甲与被告李*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甲及其委托代理人韩**、任**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王*甲诉称,2001年农历正月份,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

并确立恋爱关系;同年农历12月24日,双方按农村习俗举行婚礼后开始共同生活,2015年2月25日补办结婚证。××××年××月××日生育一子王*乙。由于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经常因为家庭琐事吵架。现原被告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无法再继续共同生活,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子王*乙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依法分割夫妻共同存款1400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李*未作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01年农历正月份,原告王*甲与被告李*经人介绍相识,后确立恋爱关系;同年农历12月24日,双方按农村习俗举行结婚仪式后开始共同生活,2015年2月25日补办结婚证。××××年××月××日生育一子王*乙。婚前及婚后感情尚可,在共同生活期间,双方也曾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但没有发生大的家庭纠纷和感情纠葛。2015年11月25日,原告王*甲以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起诉来院,并提出上述诉讼请求。

上述事实,由当事人的当庭陈述、结婚证明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甲与被告李*婚前感情基础较好,婚后感情尚可,在共同生活期间育有一子。后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双方未能采取积极有效的沟通方式解决问题。考虑家庭的稳定及孩子的成长,只要双方加强沟通和交流,妥善处理家庭关系,珍惜夫妻感情,仍能继续共同生活;同时,原告王*甲所举证据不能证明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原告王*甲诉请离婚,本院不予准许。双方应摒弃前嫌、互谅互让,珍惜这次和好机会,以实际行动修复夫妻感情裂痕,重归于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许原告王*甲与被告李*离婚。

案件受理费1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王*甲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