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某诉被告史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高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诉讼费用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高某某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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