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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宗某某诉被告王*甲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宗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宗某某、被告王**及其委托代理人荣**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12年11月经人介绍认识,2013年1月登记结婚,2014年11月2日生育一女王某乙。婚后原告因为被告不务正业,双方经常吵架,特别是被告跑到原告家大吵大闹,严重伤害了双方感情。原、被告因为婚前缺乏了解就仓促结婚,双方没有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现请求法院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女儿归原告抚养,由被告支付抚养费;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共同分割;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原告诉状所说不属实,原、被告感情很好,双方夫妻感情没有破裂,被告不同意离婚,希望原告珍惜家庭,关爱孩子,回归家庭。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2年11月经人介绍认识并确立恋爱关系,2013年1月7日在濮阳市华龙区民政局登记结婚,2014年11月2日婚生一女王某乙,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要求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双方形成纠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并确立恋爱关系后自愿登记结婚,双方有感情基础。双方婚后共同生活并生育一女,婚后建立起了夫妻感情。现原告起诉要求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原告亦未提交夫妻感情破裂的相关证据,不能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破裂。故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希望原、被告在今后婚姻生活中,珍惜来之不易的夫妻感情,增强家庭责任感,加强交流与沟通,相互理解与支持,以维护家庭和社会的稳定与和谐。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濮阳**民法院。并按规定在递交上诉状的7日内交纳上诉费,逾期未交纳上诉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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